2007年3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2007年第13號公告,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第45號,)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第44號)的有關規定,海關發布實施《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有關辦法和相關事宜公告。
公告說,《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本公告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教育學院、管理干部學院、農民高等學校、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等);高等職業學校;中央黨校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校;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研機構和學校。
《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和公告所稱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是指: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科學研究機構、學校進口《科教用品免稅規定》附件“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所列商品和科技開發機構進口《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附件“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其中:“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第(十二)項和“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第(十一)項所列“專業級樂器”是指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及科技開發機構進行創作、教學、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所需的弦樂類、管樂類、打擊樂與彈撥樂類、鍵盤樂類、電子樂類等方面的專用樂器;“音像資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及科技開發機構進行教學、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專用的音像資料。
公告說,符合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學校和科技開發機構,首次申請免稅進口科教用品或科技開發用品前,應持憑有關批準文件向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資格備案手續。其中:高等學校(包括成人高等學校,師范、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以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辦的高等職業學校)持憑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文件;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持憑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文件;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設立的科學研究機構持憑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科技部認定該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的有關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的科學研究機構持憑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同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該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的有關文件。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廳局級科學研究機構還需持憑國家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科技開發機構持憑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核定文件。
經海關審核認定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海關予以辦理科教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免稅資格備案。經批準免稅進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活動,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
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科技開發用品的單位,經海關核準后,其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可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活動,但不得移出本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被處罰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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